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民主管理,保障院务委员会的决策更具有实效性、科学性,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务委员会制度是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这一,是教职工参加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利机构。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务委员会要在院长领导下行使权利,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为科教兴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院务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院长1名,副院长2名。。
第二章 院务委员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院务委员的作用,正确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选举院务委员时,须注意以下基本条件:
(一)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工作积极、踏实肯干、乐于奉献,并能起骨干带头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
第六条:院务委员会的权利
(一)在院务委员选举中,有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按组织程序,有权询问和指出学院各级领导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七条:院务委员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纪、国家法令、学院的各项制度。
(二)宣传和带头执行院务委员会的决议,保质保量完成院务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为院领导献计献策。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教学业务和参政、议政水平。
第三章 职 权
第八条:院务委员会是咨询、决策、监督、审议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讨论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及学院的重大决策,研究如何保证学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贯彻执行。
(二)院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着民主协商的精神,审议院长提出的关系学院全局的决策,并形成结论性意见供院领导决策。
(三)审查和批准学院的工作计划、学年计划、学期小结、学年总结、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等都由院务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修改、最后确定。整个决策过程充分体现民主,做到讨论充分、目标明确、措施得当、执政快捷、效果明显。
(四)监督学院的工作,认真执行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实行科学化管理。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院务委员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收集提案、意见和工作会议纪录,起草文件等工作。
第十条:院务委员会设办公室,由学院行政办公室承担,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并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院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2——3会议,每次开会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决议产生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少数人的意见应认真考虑,若两种意见人数相近,非紧急情况可以缓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或调查研究后决定。
第十三条:委员中严重违纪或泄密,在群众中发表与会议精神不一致意见(个人意见可保留,甚至上诉,但在未改以前,不得干扰决议执行)。经教育不改,院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罢免其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