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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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院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主要是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科学研究要立足内蒙古,面向全国,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项目采取不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申报科研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研项目要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有创新。
(二)科研项目的规划和选题,要立足于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积极鼓励大胆探索,推动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推动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方法手段的创新发展。
第七条 科研项目是面向全院各部门设立的各类自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总称。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校企合作项目。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一)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家、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或有望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重大创新性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科研人员。
(二)一般项目是指符合我院科研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的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科研人员。
(三)青年项目指为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为培育高层次人才奠定基础的项目。青年项目不限专业技术职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以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四)校企合作项目指学院与地方企业合作,共同谋求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建立学院与企业的生产平台,技术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五)项目的成果形式为论文、专著等。重点项目结题要求是出版专著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一般项目结题要求是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在具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青年项目的结题要求是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校企合作项目的结题分别对应于重点项目或一般项目的结题要求。
第八条 科研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发布申报通知或“课题指南”,11月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和审批。由各部门统一组织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凡列入学院科学研究项目,依照学院经费资助额度资助。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学院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学风端正,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组成结构合理、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与3个以上的项目。
(四)项目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五)凡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及校级科研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同级别及以下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所在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制,按申报学科成立评审组。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评审组评审。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组织,评审时采用匿名方法评审。专家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情况。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自治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课题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课题研究。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备的时间和条件。
(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评价 指标 |
权重 | 指标说明 | 专 家 评 分 | |||||||
选题 | 3 | 主要考察选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论述和评价。 | 10分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论证 | 5 | 主要考察研究思路、研究内容、重点难点、研究方法、基本观点和创新之处。 | 10分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研究基础 | 2 | 主要考察课题负责人的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 | 10分 | 9分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综合 评价 |
是否建议入围 | A 建议入围 B 否 |
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汇总后,由科研处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对于有异议的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对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算起。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申请人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简称《计划任务书》),报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签章。《计划任务书》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部门及科研处对《计划任务书》分别进行备案。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中期检查由学院科研处统一安排布置,下发《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后由所在部门审核、备案,科研处负责检查,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挂钩。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材料原则上须有1篇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注明“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科学技术研究XX项目”字样(XX指自然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校企合作项目,并注明项目编号),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计划任务书有关的内容。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经学院科研处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报院科研处审批:
(一)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二)因特殊情况延期一年以内;
(三)撤销项目;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科研处撤销项目,学院将追回原项目拨款,如不能按时追回的,将按月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
(一)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研究工作任务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四)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的;
(六)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八)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部门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科研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严格把关。科研处按照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对科研经费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财务处按要求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入账登记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一次性核定,按年度和项目进度分期支付的办法。资助经费严格按照课题《计划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并按年度可使用项目经费的(不含管理费)的40%、30%、30%分批使用。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经审核通过后可使用项目经费的40%;项目中期检查验收通过并形成阶段性成果后可使用项目经费的30%;项目通过鉴定允许结题后可使用项目经费的30%;项目经费支付办法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凡未能通过中期检查验收,无法按期形成阶段性成果的,经费暂停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计划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
(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
1.报销票据须具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收款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2.购物发票上应列明购物明细。
3.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提供合法的票据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专线电话等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异(外)地发票报销要求
异地发票除满足本条(一)、(二)要求外,还须根据付款及取得发票方式,视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1.出差、调研期间用公务卡支付的,应与当次差旅费票据一并报销。
2.通过邮局或网银汇款的,须同时提供汇款凭证报销。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
(一)计划财务处严格审核付款票据,杜绝虚假票据。
(二)支付(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已经取得收款单位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按计划财务处相关的要求和程序直接支付。购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统一采购。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费用报销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一)现金支付。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属于公务卡报销范围的,一般通过公务卡支付后报销。科研经费报销使用现金支付情况,仅限于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的劳务酬金和差旅费、异地举办会议的零星开支、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单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业务。
(二)银行转账。除(一)外,其他收付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对公汇款)方式进行结算。
1.采用对公汇款(含对公网银转账)付款方式的,经办人应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人)名称、银行账号和收款银行名称等信息。
2.采用转账支票(起点1000元)付款方式的,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在支票有效期内(10天)办理转账手续;逾期未用的支票应及时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人员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如丢失支票,经办人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于不退回逾期支票或限额支票逾期不报账者,财务部门将催促其退还或报账,并有权拒绝签发新支票。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科研处、财务处及理事会监管。纪检监察审计处进行总体监督审查及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学院科研、财务等部门、专业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 图书资料费;
(二) 实验材料和数据采集费;
(三) 仪器设备费;
(四)调研差旅费;
(五)课题研究实验费;
(六)科研业务费;
(七)劳务费(每个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八)管理费(每个项目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九)会议费;
(十)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项目经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在结题前由学院科研处组织验收。第三十三条 学院集中受理项目结题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份。
第三十四条 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准备好项目结题材料,包括填写《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该项目原《申请书》、《计划任务书》、《中期检查表》供验收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为3-5人。专家组成员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
第三十六条 验收的项目,由学院科研处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专家验收后给出结题验收意见,并签名。验收通过后下发结题通知,验收不予通过者,将通知课题主持人。
第三十七条 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
(二)是否达到了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计划任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七)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九)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并加速推广应用性成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专利、产品(品种)、关键性技术等。
第四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制定的办法有冲突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