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安全组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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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根据学校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要求,特制订此安全组织管理制度。
学院执行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为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执行院长负责全院安全工作的统筹管理,学生服务中心为全院安全管理的分管责任部门,学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全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全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专业学院为本部门、本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专业学院院长、书记为本部门、本专业学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教育、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所有教职工为各自岗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院安全管理的分管责任部门学生服务中心每年按照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安全工作任务,与各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学生服务中心作为安全管理的分管责任部门,需要按照要求配备安全工作人员(含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建立以教职工为主体、学生为辅助的护校、消防、抢险救援、疏散、后勤保障、舆情应对等工作队伍。
各部门、各专业学院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管理校内校外的教学活动及实践活动。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均应制定相应安全预案。具体组织要求如下:
第一条 任课教师、辅导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四有好老师”为标准,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辅导员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在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中积极落实课程思政,引导学生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条 教育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课程任课教师按照教学标准,制定教学计划,落实授课任务,开展考核评价,帮助学生提升安全防范意识与安全防护知识。
第三条 辅导员应与任课教师配合做好学生日常出勤管理和缺勤处置,与宿舍管理人员配合做好每日学生查寝管理和缺勤处置。
第四条 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随意体罚、侮辱学生,不得把学生排斥在教室外或随意停学生课。若因教师的言行不当而导致学生发生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当事教师除按上级有关法律、规章处罚外,一切经济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
第五条 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应按时上班、准时上岗。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按照突发事件预案及时处置或汇报,若任课教师、辅导员因不在岗造成事故,相关后果由任课教师、辅导员负责。
第六条 所有校外的教学及实践活动(含实习、实训)均需组织部门向教育处提交外出申请及活动方案,申请及方案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前组织部门向教育处提交学生外出安全协议,明确带队教师,做好安全教育。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带队教师按照突发事件预案及时处置或汇报。凡未经审批安排的校外实践活动若发生意外事故由派出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所有学生均需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外出实习学生需参加“实习实训保险”,未参保相应保险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教学活动。若发生安全事故需要赔付,由辅导员协助办理保险赔付手续。
第八条 值班教师按照值班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若因值班教师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相应责任由值班教师承担。
第九条 各部门、各专业学院应按照学院安全主管部门学生服务中心的组织和安排开展好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
学院执行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为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执行院长负责全院安全工作的统筹管理,学生服务中心为全院安全管理的分管责任部门,学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全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全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专业学院为本部门、本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专业学院院长、书记为本部门、本专业学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生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教育、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所有教职工为各自岗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院安全管理的分管责任部门学生服务中心每年按照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安全工作任务,与各责任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学生服务中心作为安全管理的分管责任部门,需要按照要求配备安全工作人员(含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建立以教职工为主体、学生为辅助的护校、消防、抢险救援、疏散、后勤保障、舆情应对等工作队伍。
各部门、各专业学院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管理校内校外的教学活动及实践活动。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均应制定相应安全预案。具体组织要求如下:
第一条 任课教师、辅导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四有好老师”为标准,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辅导员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在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中积极落实课程思政,引导学生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第二条 教育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课程任课教师按照教学标准,制定教学计划,落实授课任务,开展考核评价,帮助学生提升安全防范意识与安全防护知识。
第三条 辅导员应与任课教师配合做好学生日常出勤管理和缺勤处置,与宿舍管理人员配合做好每日学生查寝管理和缺勤处置。
第四条 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随意体罚、侮辱学生,不得把学生排斥在教室外或随意停学生课。若因教师的言行不当而导致学生发生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当事教师除按上级有关法律、规章处罚外,一切经济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
第五条 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应按时上班、准时上岗。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按照突发事件预案及时处置或汇报,若任课教师、辅导员因不在岗造成事故,相关后果由任课教师、辅导员负责。
第六条 所有校外的教学及实践活动(含实习、实训)均需组织部门向教育处提交外出申请及活动方案,申请及方案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前组织部门向教育处提交学生外出安全协议,明确带队教师,做好安全教育。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带队教师按照突发事件预案及时处置或汇报。凡未经审批安排的校外实践活动若发生意外事故由派出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所有学生均需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外出实习学生需参加“实习实训保险”,未参保相应保险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教学活动。若发生安全事故需要赔付,由辅导员协助办理保险赔付手续。
第八条 值班教师按照值班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若因值班教师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相应责任由值班教师承担。
第九条 各部门、各专业学院应按照学院安全主管部门学生服务中心的组织和安排开展好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