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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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admin
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指学院对本单位的内部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的非诉讼活动。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时发现和化解学生间、师生间、教师间、教师与家长间存在的各类矛盾纠纷,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严防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院和谐、教学秩序稳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早发现、能化解、善控制、处理好”,确保我院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由学生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各专业学院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班级,重大矛盾不出校园”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涉及学生、家长、教师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学生间矛盾纠纷优先由辅导员及涉及的任课教师化解,必要时专业学院院长、书记参与,化解无效的情形报学生服务中心处置,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通知其监护人参与化解。涉及教师间矛盾纠纷由教育处化解,必要时学院领导参与化解。涉及师生间矛盾纠纷由专业学院院长、书记化解,必要时教育处负责人参与化解。涉及教师与家长间矛盾纠纷由专业学院院长、书记化解,必要时教育处负责人参与化解。
为提高教师、辅导员排查与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教育处应做好教师、辅导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利用培训时间,除对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应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培训和法制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
各部门、各专业学院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如因报告不及时,贻误时机,影响校园稳定秩序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早发现、能化解、善控制、处理好”,确保我院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由学生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各专业学院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班级,重大矛盾不出校园”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涉及学生、家长、教师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从下到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学生间矛盾纠纷优先由辅导员及涉及的任课教师化解,必要时专业学院院长、书记参与,化解无效的情形报学生服务中心处置,对未成年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应通知其监护人参与化解。涉及教师间矛盾纠纷由教育处化解,必要时学院领导参与化解。涉及师生间矛盾纠纷由专业学院院长、书记化解,必要时教育处负责人参与化解。涉及教师与家长间矛盾纠纷由专业学院院长、书记化解,必要时教育处负责人参与化解。
为提高教师、辅导员排查与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教育处应做好教师、辅导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利用培训时间,除对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应对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培训和法制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
各部门、各专业学院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如因报告不及时,贻误时机,影响校园稳定秩序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