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即是复查决定:
1、适用规章制度错误;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严重违反处理或处分程序。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虽然学生未受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此类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接受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