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学生奖励和惩罚办法,以此树立典型、树立榜样,使学生学有目标、赶有方向;同时对违纪学生给予必要的处罚,优化育人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条:对学生的奖励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立足发挥奖励手段对学生的激励作用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部分 奖励
第一条:对品学兼优、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经评选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三好学生”的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秀。
4、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成绩优良。
第二条:对热心共青团、学生会、班级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优秀学生干部” 的条件是:
1、积极贯彻、认真完成学校各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组织团员和学生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党、团基础知识,不断提高团员、学生的思想觉悟,取得一定成绩。
3、以学习为中心,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有助陶冶情操、活跃身心、丰富知识的多种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4、能经常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环境,有一定成绩。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敢于揭露坏人坏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6、学习刻苦认真,各科学习成绩优良,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对既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又符合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种称号。
第四条:凡在学习、工作、劳动、体育、卫生、文娱活动等过程中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五条:对各方面表现皆突出的班级,授予“文明班集体”称号,给予表扬和奖励,其班主任授予“文明班集体带头人”称号。
“文明班集体”的标准是:
1、班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积极负责。
2、课内课外纪律较好,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3、校内校外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态度积极,学风正,学习成绩优良。
5、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同学互谦互让,团结友爱。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活动,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
7、教室整洁,卫生清洁工作做得好。
8、爱护公物,爱护绿化。
9、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体育达标率达到95%以上。
第六条:堪为楷模的团体、小组和其他集体,授予相应先进集体称号。
第七条: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受到单项表扬者,个人先进事迹和评语等材料,列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部分 处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般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
一、无违纪行为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或立功者,学校可以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三、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他人利益;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组织、参加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邪教”等组织,以及传销等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冒领、抢车、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处如数退还款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过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分以上不满500元,经教育后退赃,有悔过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上述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滋事打架造成后果者:
一、滋事打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欧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目击打架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们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酒后滋事打架者,按以上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八、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它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 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毁坏公共财产者,处如数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超过1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章用电、用或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处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是情节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从阳台上扔砸酒瓶、扔垃圾、倒脏水、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改学生证等证件、伪造证明、提供伪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宿舍内经商均给予警告处分;
七、隐匿、观看、走私、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拆他人信件 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19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以上,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 擅自缺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 在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藏匿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2、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或其他物品的;
3、偷看或抄袭别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4、交换试卷者;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况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考场内喧哗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2、替他人考试或让人代考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通过各种方式或途径窃知试题或答案内容,或考后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试成绩者;
2、在校期间带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者;
3、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六、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与作弊同等处理。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由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在给予处分时可酌情减轻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受处分后,再次违纪构成处分者;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程序:
一、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审核批准。
四、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有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做出决定。
五、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会议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 处分决定书以通报形式在学校内实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病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该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程序按《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给发学习证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二、证明材料;
三、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四、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或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