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2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及奖励或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名额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资助名额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的纪录和现象;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连续两学期均获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班干部”可以参评。
5. 积极参加学院和班级的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的纪录和现象;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 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两学期获学院“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班干部”可以参评。
5. 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和班级的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的纪录和现象;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助学贷款无不良记录;
4.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理论课、实习(训)课单科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5. 积极参加学院、系部和班级的活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院系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第十一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和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审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者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特别贫困者优先”的评选原则。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按照各院系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评选人数。对于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院系,按1名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凡申请各项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有关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以及学生的思想道德、学习成绩、家庭情况的综合测评结果,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择优评定,然后上报给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按要求认真评审后,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汇总材料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要求报送上级领导机关。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在教育部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区教育厅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在学院审核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获奖资格:
1.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违纪处分者;
3. 将奖金胡乱花费,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相关办法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其他奖助金项目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