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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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9]3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等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办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难。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
第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执行院长担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综合办、学生服务中心、资助中心、教务处环节正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资助中心,资助中心设在学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二级学院院长为组长、各班主任为副组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部门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班级内公示并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族学生,孤儿或烈士子女,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者。
(七)对于家庭确实困难,却又碍于面子,拒绝申请资助或无生源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加以关注,确定相应困难等级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仝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月消费过高或酗酒、吸烟者;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旋游;
(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货现象的(如穿名服装、佩戴费重金银首饰、使用高级手机及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娱乐场所等);
(五)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六)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或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雄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如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经济闲难情況的证明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可一同提交所在班级班主任,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开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班级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按时上交证明材料延误学生评审的,将追究班主任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院认定条件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初审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复审各二级学院初审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如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不符合或违反《贫困学生资助条件参考办法》的,将不予通过审核。
第五章 认定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学年对上学年初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评,同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将资助资金随意挥霍者,学院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报请学生服务中心资助中心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