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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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
(八)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九)在院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十)曾多次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证书者,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且表现突出,能起到榜样引领作用者。
第三章 评 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院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资助中心。
第八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资助中心复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