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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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专业学院、班主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专业学院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招生就业处为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理事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执行院长、招生就业处主任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全体成员、教务处长、学生服务中心主任及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实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毕业班班主任落实的三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听取职能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招生就业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精神,制定本校就业指导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就业工作方案,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
(二)开设就业指导课,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办理签约手续、编制上报毕业生信息资源情况,毕业生派遣工作。
(四)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用人单位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化服务。
(六)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
(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努力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较为稳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八)进行毕业生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反馈系统。
(九)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开展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第五章 订单单位及基地建设
第六条 学校订单单位联系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教务处、各专业学院配合。要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及我校专业建设情况统筹进行。
第七条 就业基地建设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各专业学院配合。就业基地应该按照当年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要有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应将以往单一的就业指导向立体化、全程化转变。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纳入教学计划内,贯穿学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引导毕业生选择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各专业学院应充分利用政策咨询、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十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院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
第十二条 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一)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
(二)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三)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不给予就业推荐
(一)未按规定缴清学校的有关费用者;
(二)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
(三)学生服务中心、教务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方式
第十二条 订单班毕业生就业按入校时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其他毕业生以自主就业为主,学校推荐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第九章 校内就业招聘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在校内适时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在校内招聘活动中要热情接待用人单位,认真安排各项事务,力争使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毕业生。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毕业生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招聘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招聘活动、协调招聘工作的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学院通过校友、实习单位、合作单位等渠道广泛征集用人信息,支持专业学院举办专业学院范围内的有专业特点的小型招聘活动,但在举办该类活动前须报招生就业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我校举办招聘活动应当首先征得招生就业处的同意,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单位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招聘计划等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登记手续,招聘的有关具体事宜在双方协商后由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若需张贴标语、横幅和发放宣传品,应招生就业处同意,并由招生就业处安排张贴和发放。
第十八条 毕业生参加校内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自觉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违反就业政策,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经班主任、各专业学院审核,招生就业处盖章后方有效。毕业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章 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二十条 发放对象:我校符合规定的应、往届学历教育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由本人亲自签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招生就业处负责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出调整派遣单位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原就业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新单位协议书、本人申请以及原就业报到证,经学校上报教育厅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就业协议的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
第十一章 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档案托管、暂缓就业手续。
(一)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对暂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实行暂缓(择业期)就业管理。择业期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管理。
(二)择业期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发就业报到证。在择业期内落实单位的,出具《协议书》,给予办理有关就业报到手续。
(三)在择业期内,学校有条件地毕业生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指导(含信息指导)。毕业生档案托管的时间为两年。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择业期满由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县(区)教育局,档案也一并转往。
第十二章 就业纪律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严肃纪律,增强就业工作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应正确理解、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认真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求职就业,要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就业管理要求,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十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就业工作责任机制
(一)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把就业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就业工作与各专业学院专业建设与招生计划相挂钩。
(三)在学生实习试用期间,指导老师要定期了解学生工作情况,及时教育引导。
第三十二条 全员参与机制: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全校每一位教职员工的责任, 就业指导应该成为教师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培养就业市场机制,打造稳定可靠的就业市场。
(一)学校招生就业处应建立完善的用人单位档案库。
(二)每年为企业与毕业生提供1—2场校园供需见面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与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新规定执行。